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湖南省文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0·14”燃爆事故
2024年10月14日0时50分许,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湖南省文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07号组装装药工房内发生一起燃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6万元。事故直接原因:1.填装设备存在设计缺陷,含药积尘未及时清理,内筒烟火药摩擦感度超标。组合烟花自动装填效果内筒成套设备使用时,容易使含烟火药的灰尘扬起,飘落在机器的机架上和裸露的传动部位,加上填装设备构件多处为非防爆设计,作业人员未及时清理机器上积尘,同时内筒烟火药配比不合理,摩擦感度达到86%,内筒填装过程中,机械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机器上的含烟火药积尘,并引燃笛音剂和内筒引线,内筒爆炸后,将邻近内筒的烟火药炸出,被炸出的烟火药燃爆并引燃更多的内筒,内筒炸出的烟火药和大量内筒殉爆形成爆炸。2.超员超量,人员违反操作规程。107号工房设计总药量为16kg,实际药量为33.28~34.28kg区间,远超设计药量。107号工房定员为2人,实际作业人员为4人,并操作时其待填装模具和已填装效果件模具将操作间疏散通道堵塞,人员无法逃生,导致事故扩大。
余庆县鼎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8·27”机械伤害事故
2024年8月27日10时36分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的余庆县鼎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53号机械装药固引工房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名员工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64万元。事故直接原因:鼎盛烟花爆竹公司53号机械装药固引工房装药工人闵某,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意识淡薄,2024年8月23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其违章作业并口头警告后,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仍违反公司《自动装药工房清扫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步骤’(2)、(3),对抗爆间进行清扫作业,冒险蛮干,在清扫过程中发生机械伤害,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湖南长沙宁乡市湖南银意烟花燃放制造有限公司“5·9”燃爆事故
2023年5月9日16时55分,湖南银意烟花燃放制造有限公司在烟花样品制作时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1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李某忽视安全、违章作业。按公司《装、压、筑药安全操作规程》《关于规范样品制作流程的有关规定》要求,制作样品内筒装药,要求在手工装药工房107号工房作业。李某图省事,直接在81号工房进行样品内容装药。81号工房为泥筒中转工房,防静电设备不完备,没有消静电操作台,采光条件差,不具备内筒装药的相关工作条件。李某在81号工房只能蹲在地上操作,操作力度难控制,在摇匀捣实样品内筒开包药和亮珠时药物撞击和摩擦力度过大,发生燃爆,导致事故发生。
湖南长沙浏阳市大众烟花有限公司“3·27”爆炸事故
2023年3月27日13时06分左右,浏阳市中和镇江河村境内的浏阳市大众烟花有限公司海霸生产区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5.7万元。事故直接原因:大众烟花公司海霸生产区新型砂炮线技术负责人杨某组织余某、吴某两名员工在9号称料工房至10号药物湿法配制工房走廊通道水泥路面处,将已化合形成的软浆糊状药物舀放至白色塑料桶内,在加入酒精和有关辅助物质后,杨某左手持白色PVC管子,右手用手持电动搅拌器对桶内药物进行搅拌和匀,并不时用酒精壶向桶内壁喷洒酒精;化合配制的药物敏感度高,且酒精挥发快,粘附在塑料桶内壁上的药物干燥结垢,手持电动搅拌器杆与塑料桶内壁已干燥的药物摩擦起火引发桶内药物爆炸,导致杨某当场死亡,吴某重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余某受伤。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2·7”爆炸事故
2021年12月7日15时49分左右,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生产线造粒生产区机械造粒工房B6发生一起非法自制烟花爆竹发射药引起的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部分工房和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50余万元。事故直接原因:张某安全意识淡薄,受杨某安排违规冒险使用违禁药物氯酸钾生产敏感度较高的自制发射药,在机械造粒工房B6造粒作业过程中使用硬质工具铲刮锅壁药物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含氯酸盐的自制发射药燃爆,同时引起该工房内尚未造粒的混合药物以及尚未转运出的自制发射药殉爆,造成张某、冯某被炸身亡及部分工房、用器具损毁。张某、冯某二人同时在机械造粒工房B6进行造粒、筛选作业以及工房B6内爆炸药物超量存放(总量达200kg),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1·26”火药爆炸事故
2021年1月26日10时30分许,浏阳市关口街道境内的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106号机械药混合间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栋工房及相关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事故直接原因:职工王某在生产中不停往返于106—153号工房之间和添料斜坡道(距离约40m),且在进行添加原材料操作时,左手伸进添料斗中反复清理摩擦原材料和斗内壁,人体静电值不断升高。而在作业过程中王某所佩戴的手套为普通塑胶手套,所穿的是普通棉鞋,均不是防静电劳动用品,违反《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2011)6.3.2和6.3.1的规定,穿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地面增湿措施来及时消除释放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静电,身体集聚大量静电未能有效消除,导致事故发生。
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15”火药爆炸事故
2021年1月15日14时50分许,浏阳市葛家镇葛家园村境内的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3号装药间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栋工房及相关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事发当日,天气晴朗干燥,卢某虽穿着符合规定的防静电工作服,但脚上却穿普通的不导静电的棉鞋,违反《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2011)6.3.2和6.2.1的规定。卢某长时间生产操作没有采用地面增湿措施,致空气湿度低,产生大量的静电未能有效清除。同时,在作业中反复运动,身体集聚静电,从午餐后开始装内筒,至事发时也未见卢某主动消除静电,且将装置有静电消除设施的存药洞和药饼中转间门一直敞开,人为阻断消除静电通道。人体静电值不断升高,形成高电位静电,带有静电高电位的手指与低电位烟火药粉末接近,放电产生火花,药物被引燃而发生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