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CCSA发布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日期:2016-05-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
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深刻吸取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操作、违规动火,检维修管理、现场管理、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反复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3年7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督促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所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全面提高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专家对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开展拉网式安全专项检查,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1个省(区、市)要组织对沿海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进行重点检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中要求的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检查内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3.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夏季“四防”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6.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石油化工企业还要重点检查: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2.工艺运行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3.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制度落实情况;
    4.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 
    5.设备设施尤其是大机组的安全运行情况,仪表、电气、公用工程系统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6.新装置试车和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情况;
    7.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

    石油库还要重点检查:
    1.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2.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3.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4.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现场电气设备的防爆、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
    5.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紧急状况下防止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6.避雷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7.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8.相邻石油库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9.2012年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油气装卸码头还要重点检查: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码头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及油气码头装卸作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委明电〔201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3〕6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各企业和单位要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于8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地方各级安委会检查。

    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组织安全监管、能源、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配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进行全面检查。地方各级安委会要于9月1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委会要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重点督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9月中下旬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情况及有关企业、单位进行督查。

    四、相关要求

    (一)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并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所属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

    (二)各省级安委会要迅速部署开展本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创新检查方式,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注重实效,坚决防止走过场。

    (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国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国务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编辑:陈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