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督查

作者:CFFA发布机构: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发布日期:2015-01-12

    为认真贯彻落实12月23日全省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紧急视频会议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湘安明电﹝2014﹞6号)精神,湖南省安委办拟于2015年1月8日至16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督查,由省直相关厅局厅级领导带队,组成7个督查组,分别对14个市州进行专项督查。

    本次行动主要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级公安、交通、安监、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的各地动员部署情况、“打非”机制建设情况、组织摸排情况、领导干部带队检查情况、对非法生产的打击处理情况进行督查。

    安委办同时对本次督查工作提出以下五点要求:

    (一)坚持“四不两直”,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点实行暗访暗查,深入生产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听取情况汇报并检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记录、文件等资料。

    (二)每个市州抽查2-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10个烟花爆竹重点县必查);每个县市区抽查1-2个重点乡镇(部门)、村组和关键路段,1-2个烟花爆竹专营市场、经营门店和储存仓库。

   (三)在检查中发现必须立即处置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现场督办,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对于需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现场落实整改责任人员。

    (四)督查结束后要与地方党委、政府交换意见,提出工作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小组以省安委办的名义书面督办,并报省安委办进行通报。

    (五)切实强化责任追究制。对“打非”工作部署未及时贯彻落实的,要向地方政府提出事前追责的工作意见。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之规定追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