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监局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行政许可
作者:CFFA发布机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日期:2015-04-23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5〕2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会议精神,根据《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烟花生产许可 进一步严格礼花弹小礼花等A、B级产品的生产许可资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4〕1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B级小礼花、B级以上小礼花组合烟花只能由礼花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规定。对我市已取得烟花生产资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除礼花弹生产企业外,一律取消A、B级烟花产品的生产资质。各区县安监局接本通知后,于2015年4月30日前督促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工作。同时,市安监局对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进行规范,此次变更工作涉及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逾期不完成许可证变更工作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资质,经营企业不得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文件规范要求,凡没有1.1级仓库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取消A、B级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资质。各区县安监局接本通知后,于2015年4月30日前督促辖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完成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工作,并将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基本情况表于2015年5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三处。对逾期不完成许可证变更工作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换证工作 严格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企业,对于 “三库”不能满足生产能力 、“四防”基础设施未改造提升达到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安评机构,责成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强化与关键涉药生产机械配套工房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审查。凡涉及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改变生产工艺、改变工房用途(低等级改为高等级)、新改扩建10个以上(含10个)无药工房、新改扩建烘房(晒场)、新改扩建含药库房(成品库、成品中转库、带药半成品中转库、引火线库、黑火药库、亮珠库)、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等项目,均按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要求执行。. 请各区县安监局结合标准化工作和“五化”建设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各项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联系人:文秋霞、侯继权,联系电话:63218607,电子邮箱:cqajjwhc@163.com。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基本情况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2日 |
附件: 安监发24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