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专项检查

作者:CFFA发布机构:云南省安监局网站发布日期:2015-04-27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气象局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5〕28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气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9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工作,有效防范雷电等恶劣天气引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决定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雷电导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时间

2015年5月5日至6月25日。

三、检查范围和方式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和气象局采取联合执法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气象局联合对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部分重点地区和批发企业进行督查、抽查。

四、检查内容和依据

严格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2011)等规章、标准规定,全面检查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建设和检测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雷雨季节将至,烟花爆竹防雷工作形势严峻的特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专项检查,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逐户检查到位,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检查档案,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落实措施,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防雷、防静电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无力整改到位的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依法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定期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未严格执行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停产规定的烟花爆竹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认真组织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防雷知识普及和雷电天气预报预警。各级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普及防雷知识,督促指导企业制定遭遇突发极端天气时的应急措施。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温、雷雨等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停产规定及相关要求,严防事故发生。

各州(市)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一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整理,并请于2015年7月5日前书面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杨春亮,联系电话:0871-68025590(传真),电子邮箱:YCL99@126.com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 南 省 气 象 局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