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汛期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CFFA发布机构:未知发布日期:2015-06-24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当前已进入汛期和高温季节,高温、潮湿、多雨、雷电等极端气候集中出现,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引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为确保烟花爆竹企业汛期及高温季节生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季节停产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至10月7日止,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全部停产,对原材料库、兑装药机械工房、涉药等工房进行封条管理。其它时段,企业要加强气温监测和管理,高感度药物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4℃、药物温度自发升高或产生异味时、药物晾晒遭遇雷阵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作业。高温季节期间,库房应保持降温和通风等措施。
二、落实停产期间药物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强药物管理,停产期间要将工房剩余药物、半成品清理入库,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仓库漏雨、库存物品受潮等问题。
三、强化应急值守和人员培训。停产期间,要落实人员值班护厂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储存区域,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同时,充分利用高温停产时机,扎实做好设备设施检修、技术改造、三库“四防”改造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严格企业复产验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前,区县安监局要对企业进行复产验收。按照“企业申请、区县验收”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全上网”的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表由区县安监局存档备查,对未经复产验收检查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
五、全面加强应急准备工作。各企业要及时掌握有关防洪、防汛动态,制定及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立足于防大汛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组织领导和值班值守,发生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按时限要求报告,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区县安监局要结合全年执法计划开展汛期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专项检查,要建立检查档案,加大督查力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零容忍”,要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请各区县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完毕后,将附件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审批表)于2015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安监局三处(联系人:文秋霞,63218607)。
附件: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检查表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审批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