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干燥安全监管的通知
作者:CFFA发布机构:未知发布日期:2016-04-11
各市州安监局,有关县市区安监局:
2016年3月2日上午8时10分许,浏阳市新沙花炮厂85号电烘房发生一起火药(亮珠)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部分工房、设施及周边民房受损。经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系作业人员潘某在干燥电烘房内搬运亮珠频繁走动,不断聚集人体静电,未及时消除,在向塑料箱倾倒亮珠时身体部位触及亮珠药尘,人体静电放电遇到非导静电塑料形成短路放出火花,引燃药物,发生爆炸。潘某在药物烘房就地包装成箱和堆放、装运亮珠,且安全员邱某违规超限员协助其收集亮珠(计量分装),导致2人死亡后果。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药物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认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深刻汲取浏阳市新沙花炮厂“3·2”亮珠烘房爆炸事故教训,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药物烘房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药物干燥作业的高危险性。药物干燥作业部位药量集中,作业环境温度高、湿度小,药物感度高,发生事故机率较大,事故危害后果严重。1999年4月18日,原浏阳市青草出口花炮厂作业人员在烘房收亮珠时违章操作引发爆炸,造成2名操作工、在场检查的厂长、技术员共5人死亡。2010年5月31日,原浏阳市达浒镇某礼花厂在烘干药柱时,蒸汽气压失控,温度升高,烘房内2吨药物爆炸,致使周边大面积区域民房严重损坏。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药物干燥工房(晒场)事故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当前药物干燥中违规违章仍普遍存在未引起高度警觉的现状,严格管控企业药物干燥作业,确保安全。
二、全面剖析排查药物干燥环节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从历来药物干燥环节安全事故和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分析,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员兼任药物保管员和搬运工,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湿度、静电、感度等安全知识缺乏,药物干燥工房(晒场)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缺失或检测不合格,药物生产线等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形同虚设,使用未经安全检测的设备、运输工具,设计的药物包装工房及包装中转工房不使用,药物包装材料不合格,采取干法清扫余废药物,药物干燥作业过程中反复违章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此,省安监局于2016年3月5日专门召开了亮珠烘房爆炸事故技术和管理措施分析会,从实践出发,研究了亮珠烘房事故防范技术和管理措施,并形成了会议备忘录(另发),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学习领会,对照要求,督促企业在3月底以前完成自查自纠。
三、立即开展药物干燥和搬运环节的专项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药物干燥和搬运环节专项整治。一要摸清情况,建立辖区烟花爆竹药物干燥工房(晒场)及作业人员台帐信息,主产县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登记建档,其他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登记建档,做到生产设施情况清、作业人员动向明。二要加强药物干燥和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各地区要迅速组织辖区药物干燥、运输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轮药物安全操作技能专题培训,并将其作为今后停产复工的必需课。凡药物干燥和运输从业人员未经特种培训合格的,一律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凡药物干燥和运输人员有多次违章记录的,一律予以辞退;凡裸露药物生产未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三要迅速组织一次药物干燥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照要求,对有药物干燥生产的烟花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药物干燥工房(晒场)生产、安全设施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缺陷的,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作业,要责令纠正并立案处罚。四要对药物烘干设备、运输药物的车辆等接触药物的设备、工具进行一次排查整治。凡使用未经安全论证合格的设备、工具生产裸露药物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封、拆除设备。五要强制推行厂内药物错时配送和员工午休制度。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厂内药物错时配送制度,明确厂内药物配送时间,在规定的药物配送时间内,非药物配送员工不得在厂区停留或作业。在规定的药物配送时间,一次性药物运输量不得超出200公斤;在非规定配送时间内,一次搬运爆炸性裸露药物不得超出20公斤,半成品药物量不得超出50公斤,建有药物专用运输线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单次配送量。同时,规定中午12点至下午1点,员工必须强制午休。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