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作者:发布机构:吉林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1-06-01

    近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细化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正确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该规定共有六章65条规定,按照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包括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重大违法行为、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并规定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和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支队、大队)及县(市、区)委托执法的安全监管机构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直接受理举报的违法行为案件。

该规定还对执法人员、执法文书、回避、行政处罚的种类、监督检查、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案件审理、送达、执行、期限、结案归档以及执法监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吉林省 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