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作者:发布机构:吉林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1-06-01
该规定共有六章65条规定,按照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包括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重大违法行为、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并规定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和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支队、大队)及县(市、区)委托执法的安全监管机构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直接受理举报的违法行为案件。
该规定还对执法人员、执法文书、回避、行政处罚的种类、监督检查、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案件审理、送达、执行、期限、结案归档以及执法监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吉林省 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