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故报告处理办法将实施

作者:发布机构:中国化工报发布日期:2011-07-01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安监局获悉,今年8月1日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各级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