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作业领导必须现场带班

作者:发布机构:早报发布日期:2011-09-26


    昨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新《条例》”)正式通过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在充分吸收和解决世博会成功举办积累的安全管控经验和“11·15”特大火灾事故反映出的城市运行安全问题的基础上,理顺条块关系、明晰职责分工,着力构建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新《条例》明确,情况紧急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

新《条例》中还包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将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适用范围适当从高危行业扩大到较大危险性行业,即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三个行业。

五大亮点解读

1. 明晰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

新《条例》将各有关部门分为三类: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指建筑、质量技监、公安等对有关行业、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审批权、执法权的部门)、其他部门(指国有资产、财政等无执法权的部门),并明确指出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强化属地监管、重心下移

新《条例》在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职责的同时,赋予产业园区管委会、街道乡镇一定的区域性监督管理权,从而使政府安全监管体系的组织化程度更高,形成立体监管网络。

3.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新《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一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二是强化单位隐患治理的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于非其原因造成且难以消除的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三是强化危险作业领导带班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由负有作业批准权限的负责人现场带班,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4. 强化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

新《条例》根据本市产业特点,重点加强危化行业的监管。一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管控。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监管中的核心制度进行了明确,即: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用区域和禁止区域;明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化解安全风险;对重点危险化学品,实行目录化管理,根据目录实行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控措施。

5. 创新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新《条例》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础上,在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演练的具体要求。二是缩短事故报告时限。明确情况紧急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三是明确较大、重大事故处理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从而保障社会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