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组织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作者:发布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布日期:2011-09-28

    近日,吉林省安委会针对近年来全省城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相对多发的具体实际,为了进一步推进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对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等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有效落实冬季前后季节转换期间燃气事故易发多发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确保民生、确保社会稳定,吉林省安委会决定,入冬前(9月26日开始至10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此次督查由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中省属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一线,对重点企业、单位、站点以及确保燃气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等进行督查、检查。省安委会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燃气安全生产和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抽查。

督查范围是全省所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企业及单位。督查重点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对所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二)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点的分析辨识、管理监控和事故预防制度措施落实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完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对全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1]28号)情况。

(四)当前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特别对重大隐患是否严格按规定做到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落实。

(五)近三年来企业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原因分析、教训吸取、责任追究以及所采取的加强和改进对策措施。

(六)企业对确保今冬、明春安全生产是否进行了全面、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危险隐患,是否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