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

作者:发布机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布日期:2012-03-20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精神,结合实际,江苏省就涉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及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紧迫性,切实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配备安全监管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我省港口危险化学品 管理水平,保障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是明确范围,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储罐、库场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摸底,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内容,逐一界定安全监管范围,杜绝监管盲区,明确监管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地应对涉及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作出明确分工,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于2012年3月31日前,分别报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加强协作,做好交接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利于监管、方便企业、保障生产”的原则,加强沟通协商,注重协作配合,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制定具体的交接方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监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原监管部门应将企业有关的档案材料,包括许可申报材料、批准文书、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安全评价报告、监管信息等,一次性整体向变更后的监管部门移交。各地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