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作者:发布机构:安监总局政府网站发布日期:2012-04-28

近年来,宁夏自治区化工行业发展迅速,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把好化工行业安全准入关口。近期宁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通知》(宁安监发〔2012〕6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明确要求: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部门在审批时,应会同安监部门对其安全条件审查符合规定后,予以审批(核准);《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经安监部门审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安监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部门撤销其审批(核准、备案),并通知建设单位停止项目建设。二是《通知》印发起,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不含油库、加油站)都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凡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建设项目,发改委、经信委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安监部门不予审查。三是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安全规定但距离居民区、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场所等较近的化工企业,应限期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在搬迁之前,不允许其在原址进行改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