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机构:中国安全生产网发布日期:2012-10-15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省局近日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实施细则》共6章46条,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了《暂行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章节上合并了《暂行规定》“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新增了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和核销”,着重明确了备案的程序和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结合我省原有的管理手段,增加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网络申报的要求以及“两牌一箱”等管理制度。四是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