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征求意见
作者:发布机构:江西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2-10-31
关于征求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规范安全生产作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省安监局专门草拟了《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各地安监部门及辖区内相关企业意见,请你们在2012年11月9日前将意见汇总一并反馈省安监局。
联 系 人:刘 卓 0791-85257051
电子信箱:liuz@jxsafety.gov.cn
省安监局
2012年10月29日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征求意见稿)
(一)生产厂区十二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人员进入。
三、当值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包括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八、未经许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检查合格,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理相关作业证,未采取相应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准进行作业。
十二、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不按时作动火分析,进行危险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未取得动火证,禁止动火。
二、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除特殊动火作业外,防爆区域内不按规定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监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动火。
(三)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合格;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与相关的装置、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电压和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容器外进行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四)安全设施的六定期:
一、自动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校验,确保其动作准确,有效。
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定期校准、校验、维修,确保其灵敏、好用。
三、计量器具(压力表、温度计和流量计等)应定期校验,确保其准确、可靠。
四、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应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有效。
五、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校验,确保其动作可靠,到位。
六、消防设施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危险物品储运十二个不准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准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化学品不准与还原剂或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三、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准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四、盛装有性质相抵触的气体气瓶不准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的装卸不准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六、不准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有毒的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七、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不准随意丢弃,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九、运输车辆未装阻火器不准进入禁火区。
十、运输车辆停放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十一、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和超标装载行车。
十二、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准进行分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