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规定
作者:发布机构: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1-19
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安委会近日印发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
该《暂行规定》是在福建省政府安委会2008年2月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共四章三十四条。
本次修订的《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2008年的《暂行规定》比,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是明确了各类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原《暂行规定》中只是提到有关主管部门,并未做具体规定。
二是针对城镇燃气、民爆器材、烟花爆竹、港区内危化品等重大危险源监管目前没有具体规定这一情况,修订稿依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如辨识评估、安全管理、监管检查等的具体规定,结合原《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安委〔2008〕4号),将40号令的监管要求推广到所有类型危化行业如燃气、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和港区内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三是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提出了不同于原《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分级评估方法。
四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制定了各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和统计等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