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顺利完成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

作者:发布机构:宁波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2-11-27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规定,原由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储存建设项目应移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为做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的移交工作,宁波市安监局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局)多次组织召开移交沟通协调会,本着“依法合规、利于监管、方便企业、保障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全市港口危化品储存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摸底,掌握全市港口危化储存企业在港口红线内外的分布情况和数量,确定了移交条件、程序、方式、对象和范围,制定了《关于明确宁波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该通知的印发标志着我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近日,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依法合规、利于监管、方便企业、保障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宁波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甬交安[2012]306号)。该文件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港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范围、对象、移交条件、程序、方式,并就我市43家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细分工。

文件规定:

一、在港口总体规划明确的港区范围或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复时明确的港区范围内,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企业)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储存建设项目(企业);

(二)与港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配套的、通过管线相连且与生产装置整体批复的储存建设项目(企业)。

港区内其它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

二、港区范围不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码头作为整体批复的建设项目(企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其它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

三、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涉及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企业,自本文下发三个月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照,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

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应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在本文下发前已经受理的,应完成受理事项的安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附件逐家落实监管职责,做好职能交接工作。涉及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原许可和监管的相关档案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存。

六、对已获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其标准化资格继续有效,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后,执行新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