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局出台意见加大部门信息公开力度
作者:发布机构:黑龙江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2-11-28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6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领域公开、公平、公正,近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6号令进一步加强安监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随着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和指导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抓到位、抓出成效。从2013年起,省安全监管局将把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地)年度绩效考核。
《意见》规定,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专项规范及相关政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意见》强调,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及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惑。要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及时通报事故原因,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结案批复、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