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十六字方针提升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

作者:发布机构: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日期:2012-12-14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乡镇民营中小型企业为大多数人就业做出了应有贡献,但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情愿等问题突出,对此,安徽省涡阳县“十六字方针”助推提升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即“晓之以理,教之以法,导之以行,究之以责。” 
 
    晓之以理。以安全知识“六进”为有效载体,做到监管前移,前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抓生产经营是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也是第一责任人。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又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企业的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的辛勤劳动才能实现,企业的生机与活力,最根本的还要依靠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来创造。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安”者,安定和谐也。个人之安,则举家欢颜;家之安,则户纳千祥;国之安,则国运昌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等,其实质凸显了企业的远见卓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教之以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导之以行。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督促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预案,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格局,进一步增强企业负责人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压力感和紧迫感。 
 
    究之以责。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建立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第37、38条和企业安全生产建设评估体系,严格追究其相对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