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推危险货物运输新政运输车进城要报批

作者:发布机构:广州日报发布日期:2012-12-21

    广州市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全天不得进入划定的市区限行区域,外市籍运输车全天不得进入广州市域范围内行驶。确实需要进入行驶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速度须控制在60公里/小时以内……
 
    记者昨天从市交委方面获悉,广州将出台一项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并计划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交委对外公布了该份《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危险货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严禁超载超限以及混装
 
    《征求意见稿》指出,凡是广州市籍、在广州市从事经营及途经广州市过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都应当持有车籍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相关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随车携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不得存在“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危险货物标识标志,罐式车辆还须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按照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和核准的危险货物类、项别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超限,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输瓶装燃气的危险品运输车,除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外,不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用于销售的瓶装燃气。
 
    时速控制在60公里以内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和在广州市充装、装载危险货物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应当遵守《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为无相应资质证件、无配载信息卡、未通过系统发送运输任务或未通过配载信息卡验证的车辆充装、装载危险货物。
 
    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广州市通行时,都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规定执行。其中,车辆行驶速度应控制在60公里/小时以内(不含高速公路,道路另有限速规定的,按其规定的车速行驶),在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时应在大型车道行驶,并不得擅自进入限行区行驶。外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天不得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本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天不得进入公安机关划定的市区限行区域,确需进入本市限行区域的,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途经广州过境的外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经由高速公路过境。运输剧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出事须立即报告并示警
 
    《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提出,危险货物运输车存在下列行为3种行为之一的,将由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的规定处罚。
 
    2.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由交通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的规定处罚。
 
    3.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对未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或托运人委托无资质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由交通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的规定处理。上述3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驶最高罚10万元
 
    出现以下4种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或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或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有意见这样提:
 
    从即日起至本月27日,市民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拨打电话、发送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交委政策法规处反馈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交委政策法规处的联系方式是:信函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16楼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编:510620;电话:020-38180175;传真:020-38180190;电子邮箱:gzjtfg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