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安监局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作者:发布机构: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日期:2012-12-25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促使评价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大丰市安监局采取措施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是审查资质。大丰安监局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评价人员等情况的检查,确保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从源头上控制扰乱安评市场和皮包公司的现象。

    二是审查业绩。大丰安监局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评价项目上报业绩表的通告》(苏安监[2011]244)要求,在组织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三同时评审会之前,查看评价机构在省、市安监部门备案情况,上报业绩报表的情况。对没有备案和上报业绩表的项目,不予评审。

    三是强化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杜绝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工作,不执行行业收费标准,恶意竞争、弄虚作假等行为。大丰安监局对信用极差和出现重大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将列入“黑名单”,责令退出本市市场。

    四是创造环境。大丰安监局在监管过程中,不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服务,严格安全评价中介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