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配备应急装备质量要求
(试行)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公告)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的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或包装、说明书上应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帽、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以上产品应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应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的规定,应有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
按照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列入型式认可产品目录的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灭火器列入型式认可产品目录,须获型式认可方可进入市场。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灭火器产品》(编号:CCCF-XSRK-004:2011)的要求,获准认证的灭火器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配备的应急装备的标识、产品说明或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帽
引用标准:《安全帽》GB 2811-2007
每顶安全帽应有永久标识和产品说明。
(一)永久性标识。刻印、缝制、铆固标牌、模压或注塑在帽壳上的永久性标识必须包括:
1、执行标准号和年号;
2、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年、月);
3、产品名称;产品的特殊技术性能(如果有)。
(二)产品说明必须包括:
1、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2、声明“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3、声明“除非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否则对安全帽配件进行的任何改造和更换都会给使用者带来危险”;
4、是否可以改装的声明;
5、是否可以在外表面涂敷油漆、溶剂、不干胶贴的声明;
6、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资料;为合格品的声明及资料;
7、适用和不适用场所;适用头围的大小;
8、安全帽的报废判别条件和保质期限;
9、调整、装配、使用、清洁、消毒、维护、保养和储存方面的说明和建议;
10、使用的附件和备件(如果有)的详细说明。
二、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
引用标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 2890-2009
(一)产品上应有以下标示:
1、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2、产品的类型、型号和号型;
3、执行标准号和年号;
4、防毒面具应标注防护气体种类,防颗粒物呼吸器应注明过滤元件的滤料级别;
5、过滤件标记或型号;
7、生产日期、有效期(过滤件);
8、商标(若有)。
(二)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应以中文用清晰、持久的方式标注,或透过透明包装可见下述信息:
1、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应商的标注;
2、面罩类型、型号和号型(如果适用);
3、执行标准号和年号;
4、产品许可证号;
5、生产日期(至少为年月)或生产批号,储存寿命(至少为年);
6、“参见制造商提供信息”字样;
7、制造商建议的储存条件(至少包括温度和湿度)。
(三)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随最小销售包装一起提供;
2、应有中文说明;
3、应包括使用者必须了解的以下信息:
a)应用范围与限制;
b)对防毒面具,应有防护气体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气体举例;对防颗粒物呼吸器,过滤元件应注明滤料级别,可更换过滤元件,说明其与全面罩或半面罩一起使用的方法,若为多重滤料,应标明;
c)可更换式面罩的组装方法;
d)使用前的检查方法;
e)佩戴方法和佩戴气密性检查方法;
f)何时更换过滤元件的建议;
g)如果适用,维护方法(如装配、清洗和消毒方法);
h)储存方法;
i)使用的任何符号和图标的含义;
4、应对使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警示;
5、为合格品的声明及资料。
(四)呼吸防护用品的储存
1、呼吸防护用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2、若呼吸防护用品不经常使用,建议将呼吸防护用品放入密封袋内储存,储存时应避免面罩变形;
3、防毒过滤元件不应敞口储存;
4、所有紧急情况和救援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应保持待用状态,并置于适宜储存、便于管理、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得随意变更存放地点。
三、化学防护服
引用标准:《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 24539-2009、《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 6107-2008
(一)化学防护服上的永久标识应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代码、生产日期、制造厂名、号型规格、渗透性能级别。
(二)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号型规格、厂名和厂址。
(三)化学防护服及其独立的外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商标、产品类别代号、号型规格。
(四)化学防护服的独立包装中均应有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至少包括:
1、化学防护服的名称、商标;
2、生产日期,如果该产品会老化,应标明该产品的使用(储存)期限;
3、产品的类型和型号;
4、产品的尺寸;
5、该服装通过测试的化学剂或化学品的名称,及其穿透试验或渗透试验的结果(包括化学品的品名、较精确成分浓度、透过时间、穿透指数);
6、产品性能信息表,内容包括该产品的化学防护性能和物理性能;
7、其他的必要信息:
1)适用性,适用的注意事项(温度范围等),使用限制;
2)使用前的一些必要检查指导;
3)配套物品注意事项;
4)使用注意事项;
5)维护和清洗指导;
6)储存注意事项;
7)失效和弃置建议。
四、灭火器
引用标准:《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2005
灭火器应有铭牌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在筒体上,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的种类;
2、灭火器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对于使用会造成操作者危险的,应明示在灭火器的铭牌上;
3、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4、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或压力;
5、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应用钢印打在灭火器不受内压的底圈或颈圈等处);
6、灭火器认证等标志;
7、灭火器生产连续序号(可印刷在铭牌上,也可用钢印打在不受压的底圈上);
8、灭火器生产年份;
9、灭火器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10、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的灭火种类代码,该说明和代码应在铭牌的明显位置;
11、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