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市安监系统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作者:发布机构:中国安全生产网发布日期:2013-03-05
重庆全市安监系统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要求,特制订全市安监系统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原则,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全面提高监管监察人员、从业人员、专业人员“三支队伍”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切实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目标奠定坚实的安全保障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监管监察到位、各部门协调联动、企业主动落实、培训机构积极作为的安全培训工作格局。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监人员监管水平显著提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重点做好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先培训后上岗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操作的从业人员,应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1.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培训工作,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经费,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建立培训档案。要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件的取证及复审工作,选拔优秀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要做好新从业人员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做好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要将全员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履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培训。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协调建立安全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要重视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3.落实培训考试机构质量保障责任。安全培训机构作为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依法开展核定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培训班管理,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职业健康培训任务的机构要培养或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培训师资从事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严格考试管理,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二)严格安全培训法规制度
1.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做到“应培尽培、全员持证”。对发生死亡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三项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未改正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直接申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2.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重点工商贸行业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鼓励并推动非煤矿山地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3.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1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4.制定推行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制定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非煤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标准化考评时,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5.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录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在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带徒工人师傅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三)规范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1.实施安全培训“十百千”示范工程。开展“十个安全培训优秀机构、百家安全培训先进企业、千名安全生产标兵”创建评选活动。要认真树立先进典型,总结工作经验,大力推广各地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培训机构安全培训质量、强化企业员工安全从业技能等方面的有效举措,带动安全培训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2.开展安全培训“四大活动”。开展安全培训大宣传、大练兵、大比武、大执法活动,促进“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深入人心,安监人员依法监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升,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高危企业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全面落实,培训机构依法培训、按需施教格局巩固完善。
3.实行安全培训“黑名单”制度。对未经培训上岗、持证上岗制度不落实、员工培训不到位的企业和未经培训办证、违规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不足、培训质量不高、考试考核走过场、培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以及以不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的“三项岗位”人员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规定,取消或限制其有关资格,并予以相应处罚。
4.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原则,科学规划建设安全培训机构。修订出台《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安全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认定标准。大力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格落实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到2015年,原则上不再新增二级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控制在50家以内。按照关小扶大、关弱扶强原则,对现有培训机构进行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着力培育一批集聚优质师资,开办特色课程,具备实作条件的培训机构,解决培训机构小、散、乱等问题,确保培训质量整体提升。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市安监局对培训机构每年进行1次培训质量评估,强化安全培训机构动态监管,对评估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培训资质。定期向社会公开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培训学员考试合格率及其培训学员负有责任的人员死亡事故发生率,并作为其资质复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6.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和组织程序,严肃查处考试考核降低标准、走过场等行为。要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制订安全培训考试点布局建设方案,完成考试点管理制度。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大力推进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考试系统建设,实行安全培训理论考试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在线考试。制定在线考试监考员制度和特种作业实作考试考评员制度,提升理论考试严肃性和实作考试规范性。
7.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适时启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综合实训。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8.实行“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核发相应的证书。对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以及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推进安全培训基础建设
1.加强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建设。市安监局要组织制订完善有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各行业实际,组织编写安全培训规范教材,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制作警示教育片。要分年度印发安全培训指导,对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复训主题等进行规范指导。
2.完善安全培训考试题库。市安监局要组织建立全市统一、不同工种、不同类别的理论和实作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探索建立网络模拟考试题库。建立考试题库定期更新制度,及时修订完善理论考试题库和特种作业人员实作考核题库,实现理论考试无纸化和实作考核模块化。
3.加强安全培训、考试师资队伍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遴选组建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培训师资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培训教师上岗培训和素质提升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师讲课大赛。安全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组织专职教师每年定期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建立企业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企业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要遴选组织安全培训考评员(实作考评员)库,制订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安全培训考试考核规范化水平。
4.规范安全培训档案台账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培训档案台账管理作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安全培训机构和企业要分门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有关情况应建立台账记录备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课程表、学员花名册、考试试卷、考核成绩表、证书编号等;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包括:参训人员花名册、签到册、考试试卷、考核成绩、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档案台账保存期一般为3年。
5.加快推进实习实训考核基地建设。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实训制度。大力推进国家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西南基地建设,建成面向四川、云南、贵州等西部11省市区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吉林、辽宁、黑龙江等东北3省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人员的综合实训基地。整合西南实训基地资源,建设全市安全技术考试考核基地,配套建设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室、考核室,加大特种作业人员实作考核力度,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实作能力。依托西南实训基地和市考试考核基地,建设职业技术院校安全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提升职教学生安全从业技能。
6.加强远程培训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终端等渠道远程培训。推广运用安全培训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依托专业院校,建立“三项岗位”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考试教师等数据库,提升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1.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将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级各部门督促本辖区、本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企业日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2.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把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和高危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扎实开展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安全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等渠道,强化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
3.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推进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制订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化、专业化、职业化”管理试行办法,依托专业院校、机构开展“资格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培训。启动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人员资格化、专业化、职业化试点,全面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加强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专业能力培训,强化班组长安全培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培训,实现企业负责人资格化、班组长专业化、员工职业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重中之重有序推进。要牵头抓总,建立安全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安全培训工作合力。
(二)保障投入。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安监部门要与人力社保和农业部门紧密协作,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探索和鼓励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实现保险与培训良性互动。
(三)广泛宣传。要总结推广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典型经验。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
各区县安监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本区县安监系统培训工作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人事培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