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禁燃烟花爆竹区域 南北扩大至四环路
作者:CFFA发布机构:南方日报发布日期:2015-01-12
据了解,《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在近日公布的《惠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西区域仍为三环路以内(东:324国道与三环路路口交会处,西:西三环路与共联路交会处,即惠州市第四中学),而南、北两个区域范围则有所增加,从原本规定的三环路以内变成四环路以内(南:四环路与惠澳大道、演达大道路口交会处,北:在北面四环路尚未开通前为惠汝沿江路与兴湖一路交会处至落满边向南往市区方向范围;惠民大道、金龙大道、惠州大道与金石七路交会处及惠州大道与柏岗路交会处向南往市区方向范围;金鸡路与惠博大道交会
处至东江边向南往市区方向范围。待四环路开通后,以四环路为准)。
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市区扩大禁止燃放烟花范围是因为近年来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原本非禁燃区域周边建起许多楼盘,其中不乏人员密集场所,在这些地方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困扰,而且极易形成安全隐患。警方也提醒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有人违反相关规定,可及时制止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对制止有效或举报后查实的,公安机关将视实际情况给予表扬或3000元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