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改发布

作者:CFFA发布机构:东北新闻网发布日期:2015-04-22

    抚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改发布,经营性婚礼承办场所禁放
    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过修改,由省、市人大常委会议批准并通过。4月20日,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在《抚顺日报》发布公告重新发布并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其中增加一条为“经营性婚礼承办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今后酒店办婚礼再燃放鞭炮已违法。李凭摄
    《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是在2011年10月28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作七方面的修改后,于去年12月24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4月20日,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在《抚顺日报》发布公告重新发布并施行这部法规。
    《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四条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内,无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国家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修改为:“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平时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经营性婚礼承办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向他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地抛掷”。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燃放人员在批准的地点燃放;燃放B级烟花爆竹产品五千发以上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燃放人员在批准的燃放地点燃放。”
    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全文,请网友参见4月20日出版的《抚顺日报》第六版。(记者李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