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炮企业维权不能止于告赢安徽省政府

作者:CFFA发布机构:珠江晚报发布日期:2015-04-29

4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月25日《人民法院报》)

 

安徽省花炮企业状告省政府可谓一波三折,先是安徽省高院没有直接受理,指引企业将诉状递到合肥市中院,而合肥市中院也没有立即立案,而是经过很长时间研究之后才决定受理。当时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就认为,花炮企业状告省政府应该会败诉,胜诉的概率微乎其微,尤其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败诉率一直就很低。但判决结果却大出意料,花炮企业居然告赢了省政府,判定政府违法行政,这样的司法判决无疑是燃放了一个大大的法治烟花,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一条新道路,面对政府的不合法政策,不见得必须全盘接受,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这个角度说,花炮企业告赢关闭合法经营花炮企业的省政府,可以作为企业维权的一个标本。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正如广大花炮企业经营者所言,虽然他们赢了官司,但其实只是赢了面子,并没有赢里子。真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还有很长的法治道路需要走,花炮企业告赢省政府只是迈出了企业依法维权的第一步,而非终点。

 

道理不难理解,作为合法经营、依法经营的花炮企业,长期经营才能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才可以赚更多的钱,实现钱生钱,企业被一纸公文关闭、拆除,实质上就断了他们的财路。虽然现在花炮企业告赢了省政府,但是他们经营多年、投入巨资的花炮企业在判决下来之前已经被政府拆除了,打赢了官司,花炮企业既不可能恢复原样,重新开设也得不到审批。换句话说,花炮企业告赢省政府,只不过是为在索取更公平、更合理的赔偿上提供一份法律依据,别无其他实质意义,而政府虽输掉了官司,但达到了关闭花炮企业的目的,官司对政府造成的损失,只不过是多花一点没有决策权、话语权的纳税人的钱财去赔偿被关闭的花炮企业。

 

事实上市场经济的首要原则是法治经济,企业的兴衰应当由法律和市场选择,不该是政府一句话决定。所以,要从根本上维护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斩断非法行政对合法企业的伤害,必须提高政府的非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说白了,除了要依法对被损害的企业进行赔偿之外,还必须追究做出非法行政决策的主要决策官员的责任,倒逼决策者依法行政。在安徽花炮企业告赢省政府案件上,必须追究做出花炮企业退出市场的违法行政的安徽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此类关闭企业的行政行为,只要进入了诉讼阶段,应当暂停拆除工作,只能是要求企业暂停生产、营业,等到官司结束之后再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对合法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让企业经营还有回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