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阳县城区6月1日起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作者:CFFA发布机构:松阳政府网发布日期:2015-05-06
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
为建设田园松阳,改善环境和净化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火灾事故隐患,提升文明县城建设水平,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松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阳县主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范围:东面至天元家园、瑞阳小区、慧明小区、城东保障用房、田园农产品综合市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松阳康馨医院、实验小学集团学校城南校区;南面至松荫溪;西面至丽水中等专业学校(松阳师范)、县林业局、和平山水厂、松阳凉亭陵园(公墓)、紫荆村、城西加油站、万寿家园;西北面至万通大道;北面至222省道过境公路。具体范围详见限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二、在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四、全县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初十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由相关部门合理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
销售烟花爆竹应向县安监局申请办理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且属于个人燃放类的产品。
临时销售网点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停止烟花爆竹销售,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收回。
六、购买烟花爆竹应从合法经营的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且属于个人燃放类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应在成年人的监护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七、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主办单位应按照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局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对个人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对违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对劝阻、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十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十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通过燃烧或爆炸,能产生光、声、色、型、烟等效果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等制品。
十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以在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依法继续经营。
十四、本通告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松阳县公安局 110
松阳县安监局 12350
特此通告。
附件:限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