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关闭烟花企业合法
作者:CFFA发布机构:瞭望发布日期:2015-05-20
2015年4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虽然属于产业政策调整范畴,但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此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安徽省政府作出45号通知行为违法。”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显示,5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上诉理由中写道:“45号通知属于产业政策调整范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安徽省政府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取消烟花爆竹行业符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5号通知的性质是指导性的、规范性的行为,不应成为法院审查范畴,故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关停是否合法
安徽省安监局认为,45号通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调整产业结构的现实需要。并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列出5条依据,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及安监总局工作安排,如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而在早已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的北方某地,安监局一位处长介绍说,“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到处告状,认为关停不合法,不少企业还告到国家安监总局。”
据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年持续推动改造提升和整顿关闭工作。但一些企业认为,各地政府关停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也不合法。
企业不满源自何处
曾任两届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询员的律师王亚林认为,合肥市中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确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显现鼎新革故的新气象,展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但在此次事件中,从政府文件的出台到执法方式,都反映出地方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仍需提高。
其一,在烟花爆竹企业看来,政府行政行为“出尔反尔”、政策“前后打架”。
其二,补偿标准“一刀切”。
其三,法制办没有能力监督本级政府。
谁来规范“红头文件”
安徽24家企业状告省政府,让不少企业与基层干部开始重新审视不同领域内“红头文件”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等规定,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结合安徽24家企业状告省政府事件,基层干部坦言,今后执法时,会慎重考虑执法依据。
“因为产业政策调整便出台‘红头文件’,这种行政行为太随意,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义务、削减了企业的权利。”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授王磊说。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同样认为,即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也必须依法进行,且要承担由此给各市场主体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指出,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重大决策出台之前应当公开草案,接受社会的参与和讨论。如果能提前听取各方面意见,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合实际、违法的政策出台。因此政府管理观念要转变。政府部门要对决策负责任,政府守法守信,社会才能守法守信。
专家们指出,现在一些干部缺乏法治思维,习惯用行政手段剥夺权利,增加义务。伴随全国产业转型升级,在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下,如何正确引导相关产业整顿或退出,避免政府“红头文件”过度干预市场,考验着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政策制定要保持稳定性、延续性,避免出尔反尔。相互打架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法治原则,有损市场主体利益及经济活动积极性。
二是出于公共利益特殊需要,必须采取行政措施时,应当通过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来讨论,强化对地方政府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同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是一旦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应当及时建立相应补偿机制,做好财产登记、估值,充分了解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进行实事求是的补偿。
四是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统一的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