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市在城区限制和燃放烟花爆竹
作者:CFFA发布机构:龙泉新闻网发布日期:2015-06-04
〔2015〕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倡导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努力建设“两美”龙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东至:武潭村(含武潭村),53省道石达石隧道西出口。南至:衢宁铁路(寨背山山脚)。西至:54省道与剑池西路交接处,53省道凤凰山隧道西出口。北至:环城西路北端与西独线交接处,西独线东端与白云路北端交接处,苍松路新村,殡仪馆,51省道公墓山入口。 二、限放时间:每年除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其中除夕至正月初七的每日零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在任何时间,禁止在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影剧院、汽(火)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集贸市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林区、老城区木质结构房和重点消防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的种类: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电子礼炮等。 五、各酒店、宾馆(包括城区摆宴席的各类场所)在办理红白喜事中出现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宴席举办人和宴席举办场所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责令停止燃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令不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了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劝阻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十一、本通告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2015年5月28日
附件:龙泉市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