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合肥中院对“安徽省24家花炮企业抱团状告安徽省政府”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行为违法,并要求安徽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当时的情形来看,企业告赢省一级政府无疑值得大书特书,但在现实中这却只是“纸上的胜利”。
一则,上述判决过于抽象,缺乏细节支撑,容易成为“纸上画饼”。二则,企业抱团起诉只为保住企业,但如今花炮企业大都已经被拆了,判决也就成了聊胜于无的“马后炮”。而事件发展到今天,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连判决胜利这一形式上的“战果”都恐有不保:法院收到了部分花炮企业邮寄的撤销上诉申请。这是受外力胁迫使然,还是企业本身在权衡多方利弊下的自主决策?这一切还有待证实。但不管如何,这都表明这个本可作为“民告官”胜利标本的个案可能沦为烟火一场———看起来很美,过后徒留一地碎渣。
“民告官”诉讼的增长也好,“民告官”胜率提高也罢,尽管可以视为进步,但都不是最终目的,如果判决受到形式多样的软抵制、不被执行,民告官的合法诉求得不到回应,那之前所有的一切都丧失了意义。除了胜诉等为表征的程序正义性,民告官更需要的是以不折不扣执行兑现公平的实体正义性。没有公平这一底线,没有正义进行兜底,所谓的胜诉就像烟火一般,曾经绽放过,但终究什么也留不下,即便有什么,那也是污染与伤害。●空山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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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社论]畅通行政诉讼渠道,要走出“花炮困境”
安徽多家花炮厂诉省政府一案,已经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线。日前,隶属于安徽日报报业集团的中安在线网站发布消息称,今年上半年,安徽省政府71次被推上被告席,其中20起已经审结,而花炮厂诉省政府案则是省政府唯一“被一审判决行为违法”的。
2013年底,安徽省政府出台“45号文”,要求一年内关停全省所有烟花爆竹企业,且企业无论大小,省政府每家补偿80万元。2014年6月,安徽24家规模较大的花炮企业联合行动,先提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一度被拒绝受理。合肥中院于2014年11月受理本案,今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安徽省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判决作出后,诉讼双方均提出上诉,省政府认为其行为“不应成为法院直接审查的范围”,花炮企业主则认为,只认定行为违法,却未明确要求撤销相关决定,“补救措施缺乏可执行性”。
一起标志性的“民告官”诉讼,省政府成为被告,且一审省政府被判败诉,这些不同寻常的元素都是各界瞩目的理由,但其正在进行中的二审却并不那么顺利。据澎湃新闻网报道,原定于7月9日开庭的本案二审并未如期开庭,安徽高院表示,因法院收到部分花炮企业主邮寄的撤诉申请,“法院需核实企业主的身份,并调查该申请是否为企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撤诉是否自愿之所以留有疑问,是因为多位企业主向媒体表示,撤诉申请是企业所在地政府胁迫其签署的。
“民告官”(行政诉讼)这事,一直不容易,过去是这样,现在可能有所好转,但依然不如民诉、刑诉这两类。“民告官”案件变得特殊,判决结果的各种数据(政府胜诉率奇高)迥异于其他案件,背后是法院在面对行政机关时的先天底气不足——— 各级法院本身的人财物等处处受制于地方,这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试图下大力气改变的局面。此次花炮厂诉省政府案的一波三折,不仅让人得以看到行政诉讼固有的一些老难题,同时可能还有一些干扰司法(或者说隔绝司法)的新手段。
在已经推开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诉讼案件“爆棚”现象,以前被用各种理由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的诉讼,有很大一部分可以因为此项改革而立案,正如安徽省政府“今年上半年71次被推上被告席”。但必须提醒注意的是,民告官中所谓的“告”,绝不仅仅是能立得了案,还应当而且必须包括司法机关面对已经立案的各种诉讼时,能中立、公正、专业地对待每一个诉讼参与主体,哪怕被告席上坐着行政机关一把手。整个行政诉讼流程中,民告官要变得趋于常态、且符合司法属性,那就应该逐步回到渐趋正常化的诉讼结果,行政机关也要充分尊重司法判决。起诉爆棚,依然败诉率畸高,则改革将浮于表面。
过去“民告官”官司相对民事、刑事案件而言总量不多,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强,没有违法行为、不存在行政纠纷,而是由于并不通畅的诉讼渠道遮蔽了此类社会纷争。同理,新一轮司法改革一些措施推开,各种政府机关越来越多地被推上被告席,这也并不说明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降低,恰恰相反,可能政府在向着依法行政的方向努力,而司法机关同样在试图回到纯粹的法律属性。由是反观花炮厂诉讼的二审遭遇,地方政府威胁花炮厂撤诉,与此前湖南衡阳发生“血铅案撤诉潮”一样,都是阻碍公民依法行使诉权的行为,因登记制改革的推进,已将“阻击战”的战场前移到了法院大门之外。
司法改革的各种措施、设计为各界所瞩目,但好的改革措施绝不能像花炮一样只是听个响、看个热闹,而要逐条逐项落到实处。司法改革走出“花炮困境”,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切身遭遇能有改观,以及在面对与既定改革方向相悖甚至试图阻挠改革推进的行为时,要拿得出强有力的反制措施。地方政府干扰司法程序,对涉事责任人与机构要有切实的惩罚,行政机关做错了事,法院也要敢于做出政府败诉的判决,而不被非法律因素所牵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