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8月1日起实施

作者:浙江省安监局发布机构: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日期:2016-08-05

81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安监局联合召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作重点发布。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对这些重点单位如何保障安全生产实施,条例按照从业人员数量,对其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面,分别作了量化的详细规定。比如规定,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就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50人以上不足百人的要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名以上;三百人以上的则要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配备。

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条例还创设性地增加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内容,规定省安监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今年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