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12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本站发布日期:2018-05-15

3月28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新修订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从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八)到3月1日(农历正月十四)、3月3日(正月十六)以后,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地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目前,春节已过,为了防止违规燃放活动发生,沈阳警方在加强限放政策宣传的同时,强化了对社会面的检查巡视,确保及时发现、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3月3日以来,沈阳警方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2起,当事人均被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市民不要长期存放烟花爆竹等各类危险品。鉴于有些市民还存有春节期间剩余烟花爆竹的实际情况,警方在禁放区内每个公安派出所都设立“烟花爆竹回收点”,市民可将烟花爆竹交到“回收点”,警方将集中保管并适时统一组织销毁。

  法规链接:

  按照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当事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链接:

  1、3月11日22时30分许,市民王某(男,38岁)在和平区南京街北二马路路口南侧路边燃放烟花爆竹后乘车离去。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经走访调查,于次日将王某查获。经查,王某由于春节期间剩余的烟花爆竹未能及时燃放,一直存放在车里,感觉不安全。当晚送朋友回家的途中,趁路边车辆和行人稀少时,王某将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3月14日22时4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有人在沈河区某小区外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到达现场后,燃放者已经离开。公安机关经现场取证,了解到燃放者是本小区居民张某(男,43岁)。次日,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并开展调查。经查,张某日常做生意,春节前购买了一些烟花爆竹,准备在初八门市开业时燃放“开门炮”。通过公安机关宣传了解到燃放时间的变化,放弃了燃放“开门炮”的打算,但正月十五当天又没有及时放完,存放在家中担心不安全,于3月14日深夜违规燃放了烟花爆竹。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