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湘东公安重拳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湘东公安发布日期:2023-09-22

案例

  2023年9月5日21时许,腊市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腊市镇凤凰村早禾冲瓦榨水库旁一民房内发现有人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民警现场查获从事非法生产人员宁某、孙某等十余人,查获摔炮成品半成品及调配好的烟火药若干。

  经查,犯罪嫌疑人许某、冷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系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在腊市镇凤凰村早禾冲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目前,许某等5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现已被刑事拘留,李某等共9人因非法制造危险物质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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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