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作者:CFFA发布机构:未知发布日期:2014-12-09

山东省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为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5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山东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继续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近日,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下发《山东省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四项工作措施。一是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全面落实省政府令第260号和烟花爆竹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落实负责人带班巡查和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对涉药工序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控,对发现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严禁在同一工房内从事多个危险工序作业或将高危险等级工序置于低危险等级工房进行;严禁“三超一改”、“三违”、转包分包、超能力突击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员作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一律张贴标识码并录入信息系统,严禁无书面合同购销烟花爆竹。二是依法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依法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责令停产以及处于改造、建设期间企业的监管,严防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严禁边施工、边生产。要督促指导节日期间停产的企业妥善做好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原材料的清理入库、分类存放,以及厂(库)区等值班值守工作,严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和闲杂人员进入厂(库)区。要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定期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要依法依规合理布设零售网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审查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无证运输和“一证多运”、“少开多运”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要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同级政府细化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和种类,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禁放种类特别是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制贩、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包装、标识等的监督抽查,依法从严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三是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督导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任务分工到人,责任明确到人,组织精干力量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渠道;对非法经营的,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健全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在本地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布“打非治违”举报电话,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烟花爆竹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主动抵制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到合法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安全正确燃放,避免各类燃放烟花爆竹伤害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