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作者:CFFA发布机构:云南省安监局网站发布日期:2015-04-16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5〕20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一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主缺乏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安全意识淡薄,许多烟花爆竹零售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未按规定专店经营,违规将烟花爆竹与其他货物混存、混售,店内电气线路未穿管敷设,灯具和开关不防爆,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设置不足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违规将零售点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批发企业违规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行为也时有发生,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隐患仍然突出,安全监管工作仍有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5〕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精神,深刻汲取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时间安排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5年4月至5月,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至12月,对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三)总结和“回头看”阶段:2016年1月至2月,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集中组织“回头看”督查、检查,严肃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制定周密检查排查工作计划,实现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覆盖”。采取流向信息系统网上监督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属于“两关闭”范围的,一律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关。各州(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公告37号)的规定,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完善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零售网点的数量。要严把安全许可审查关,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事前问责机制,切实做到“谁许可、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颁发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经营活动。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必须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须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经营者采购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由批发企业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负责配送到零售点;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规程实施烟花爆竹产品搬运作业,严防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产品。
(四)加强督促检查,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分别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5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2016年3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全监管危化处。联系人:杨春亮,联系电话:0871-68025590(传真),电子邮箱:YCL99@126.com。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