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查处一危化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案
作者:发布机构:常州市安监局发布日期:2011-04-12
日前,常州市安监局在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材料时发现,某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异常,有提供虚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合同嫌疑。于是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经现场核查,查实该企业目前确实不在申报材料中规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在申报材料中,未按规定提供现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材料,采用私自涂改旧产权租赁合同,试图蒙混过关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鉴于该企业已不在原经营场所办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常州市安监局依法对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常州市安监局就此案例通报全市相关企业,提醒广大从业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不要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情况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明;严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