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局通报一公司违法储存剧毒化学品

作者:发布机构:北京市安监局发布日期:2012-05-15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北京有限公司海淀营业部

违法情况的通报

2012年3月30日,海淀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国药集团化学试剂北京有限公司海淀营业部进行安全检查。国药集团化学试剂北京有限公司海淀营业部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28号,2012年12月7日取得了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无自有仓库)。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储存少量氰化钠、三氧化二砷、锇酸酐、碘化汞、重铬酸钠等剧毒化学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海淀区安全监管局对该公司实施了相应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现提出如下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对承诺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监管。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中应注明“不储存”。

二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三是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经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及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