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要求加强危化安全生产监管

作者:发布机构:中国安全生产网发布日期:2012-07-06

    为全面贯彻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暨“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做好当前高温炎热天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顺利召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灾害事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为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环境。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审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工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思路,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监督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承包商管理、高危作业过程管理等重点环节,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指导和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好治安防范工作,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抓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提高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控制能力。

消防部门要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周密完善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铁路运输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经营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质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盛装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计量、质量的检验检测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加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努力打造各单位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社会氛围。坚持以“安全生产月”、“神华杯安全竞赛”、“119”消防宣传周等各类安全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墙报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阵地,面向群众,面向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着力提高全民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真正把安全责任意识融入社会活动的每一个角落。坚持以生产单位为重点,深入企业加强职业危害、职业安全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使企业经营者树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原则;使广大从业人员树立“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理念。

强化高温、雷电等特殊天气的防范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针对高温,洪水等气候特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的日常检查,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安全措施的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做好各类生产装置、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现场报警、安全防护等装置的定期检测,提高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完好率,确保安全装备硬件可靠;各类气态及液态储罐、钢瓶,高温时段要控制进出数量;存在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的设备、设施,必须有完备的防晒降温措施,露天存放储罐要严格实行喷淋降温制度,确保喷淋装置完好运行,同时要加强巡检,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严禁高温季节动火作业,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进入作业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等。高处作业、露天设备检修作业等要避开在高温时段进行。抓好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防洪工作,对在各类仓库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遇水、遇潮发生反应的危险化学品,要准备好防潮和抽排水设备、设施以及各种应对水患的措施,确保储存安全。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对在役装置采用工艺和安全措施进行可靠性论证,重点对工艺参数发生改变或物料发生变化的装置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因素,坚决杜绝安全保障条件不足项目的生产建设,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实现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要具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要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要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打非治违”、“十八大”和亚欧博览会安全管控方案以及《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监危化字〔2012〕82号)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持续不间断专项检查,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取缔。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全力确保“十八大”和亚欧博览会期间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各地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

(三)各地要检查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连续记录台账,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四)各地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制定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储、装、卸、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危险化学品收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高效的应急响应和快速灭火系统。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五)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有关情况。特别是要摸清辖区内穿越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区域内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情况。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地下管网档案资料。要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运输资质审查,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考核,严禁无证作业;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检,发现有违章驾驶和超速、超装、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查处。各级交通、公安、路政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范围及国道危化品车辆禁行、行驶导向指示标志。

(七)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落实应急救援费用。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效果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区近期开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打非治违”活动,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消防、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逐项分析解决,彻底整改,不留死角,特别是对重点区域要加大检查力度,通力协作,确保我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