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加强危化生产领域退出企业安全监管
作者:发布机构: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0-23
《通知》指出,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由于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法定要求或企业自身原因不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但个别企业原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没有得到妥善处置,构成了安全隐患,也为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采取四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一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二是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有关部门要按照处置方案监督检查企业处置情况,及时发现和监督解决问题。三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四是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2008年以来退出生产领域的原危险化学品企业,会同环境保护和公安机关检查或抽查企业处置情况。检查或抽查情况由安全监管部门汇总,于2012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