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细则将施行
作者:翁国娟发布机构:中国化工报发布日期:2012-10-23
浙江省安监局日前发布新制定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在全面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
《实施细则》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的举措,具体表现在:一是章节上合并了《暂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新增了登记建档、备案和核销的内容,着重明确了备案的程序和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结合浙江省原有的管理手段,增加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网络申报的要求以及“两牌一箱”(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和应急救援相关资料箱)等管理制度;四是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提出了要求。
另外,10月10日,浙江省安监局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规范》(DB33/1860-2012),通过省质监局批准颁布,并将于12月24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填补了浙江省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标准方面的空白,将使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方面有章可循,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因重大危险源问题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