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 最高罚3万

作者:CCSA发布机构:人民网发布日期:2013-07-17

    记者获悉,从现在到9月份,天津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将重点检查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是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据了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应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禁止超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单学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