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严禁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CFFA发布机构:未知发布日期:2014-11-13
一、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济宁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限制燃放区域是指济宁市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任兴路、南至济兴路内的区域。
二、严厉查处下列活动中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市民婚庆、乔迁、丧事等活动;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庆典活动;
3、建设工程奠基、封顶和竣工活动;
4、其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
三、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的商业网点、婚庆公司、殡葬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储存、销售、操作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积极行动,做好限放管理工作。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打击。
六、任何单位、个人均要积极劝阻、制止并向公安等部门举报违规燃放、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