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行安全生产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制
作者:发布机构:解放日报发布日期:2011-04-27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日前宣布,该市已正式施行《安全生产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悉,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主要针对情形包括:安全管理不力,发生较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等情形。约谈警示特别针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除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实施办法》规定,约谈警示的对象定位为事故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包括事故责任单位的法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管理者等四类。约谈警示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应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训、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