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入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管作出全面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三个级别: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责任,并予以落实。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级别,并按规定治理排除隐患。其中,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办法》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建立检查记录;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组织复查。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事故隐患治理年度督办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治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治理项目基本完成的,治理单位应当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督办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由督办部门解除督办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未经解除督办,治理单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办法》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记入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向工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